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遗产区或者缓冲区从事相关禁止性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㈠有第一项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㈡有第五项或者第六项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㈢有第七项或者第八项行为的,对个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