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下列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㈠经营过程中使用禁止的包装物、餐具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㈡经营禁止的商品种类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㈢违反遗产区商业业态导则或者经营场所禁设区域规定出租房屋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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