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文化遗产日常管理维护责任,造成文化遗产损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复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无法修复的,对个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