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遗产区从事影响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行为的,由下列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㈠沿街推销、兜售商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 ㈡在公共路面倾倒污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个人处以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㈢从事非经营性烧、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属于经营性烧、烤的,处以三千元罚款; ㈣在经营活动或者旅游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高噪声音响等扩音设施、设备的,分别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㈤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设置全隔离设施,或者在店面外摆放食品、设置食品加工器具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一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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