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