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同意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同意从事相关活动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备案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