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鼓励志愿者组织依法开展鼓浪屿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推广和保护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