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每年六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为“鼓浪屿文化遗产宣传周”。 单位和个人在“鼓浪屿文化遗产宣传周”期间,举办展示鼓浪屿文化遗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活动且成效显著的,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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