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鼓励设立展示和传播鼓浪屿文化遗产的图书馆、博物馆、历史纪念馆、艺术馆、民俗文化演艺馆等文化场馆。 单位和个人设立前款规定文化场馆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资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