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展示文化遗产的价值,鼓励公众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 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媒体等单位,应当加强鼓浪屿文化遗产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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