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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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加强鼓浪屿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展示,保持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鼓浪屿文化遗产,是指体现鼓浪屿多元文化交流融合,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有形和无形遗产,包括:...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鼓浪屿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鼓浪屿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统一、高效的管理机构,负责对鼓浪屿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统一...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立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其筹集渠道包括: (一)财政拨款; (二)利用文化遗产所获得的...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对在保护和展示鼓浪屿文化遗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加强对鼓浪屿的教育、卫生和文化艺术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后公布实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鼓浪屿文化...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鼓浪屿岛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周边一定范围内的海域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缓冲区(以下简...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在核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核心区内确需新建、扩建、改建...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核心区内的园林绿化应当符合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未取得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同意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在核心区内从事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制定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方案,并经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同意后依...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对核心区内的山地、海岸和沙滩等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应当符合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禁止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采石、采砂、开山以及其他破坏山地、海岸、沙滩等自然环境的活动;...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核心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实施服务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在核心区实行游客总量控制。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按照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在核心区内出租房屋供他人生活居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并符合鼓浪屿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鼓浪...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可以与鼓浪屿文化遗产的权利人就文化遗产的识别、确认、登记、管理、保养、修复、推广等方面订立...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本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文化遗产的权利人出售、赠与、抵押、托管、出租文化遗产的,应当向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条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对鼓浪屿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展示文化遗产的价值,鼓励公众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 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
第二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每年六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为“鼓浪屿文化遗产宣传周”。 单位和个人在“鼓浪屿文化遗产宣传周”期间,举办展示鼓...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鼓励设立展示和传播鼓浪屿文化遗产的图书馆、博物馆、历史纪念馆、艺术馆、民俗文化演艺馆等文化场馆。 单位和...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鼓励志愿者组织依法开展鼓浪屿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推广和保护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开展鼓浪屿文化遗产科学、技术、艺术研究及方法研究的,经评审认为有重要价值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同意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