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在核心区内从事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制定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方案,并经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同意后依法报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