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在核心区内从事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制定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方案,并经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同意后依法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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