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禁止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采石、采砂、开山以及其他破坏山地、海岸、沙滩等自然环境的活动; (二)从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涉及生活所用燃气的经营活动除外; (三)使用燃煤、燃油、木材及其他高污染燃料; (四)无证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和服务、散发广告印刷品等; (五)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及其他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六)导游人员私自揽客、无导游证人员揽客从事导游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