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核心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实施服务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并维护鼓浪屿居民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