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在核心区实行游客总量控制。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按照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具体办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