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在核心区内出租房屋供他人生活居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并符合鼓浪屿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鼓浪屿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由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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