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在核心区内出租房屋供他人生活居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并符合鼓浪屿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鼓浪屿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由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