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本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文化遗产的权利人出售、赠与、抵押、托管、出租文化遗产的,应当向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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