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条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应当对鼓浪屿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