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可以与鼓浪屿文化遗产的权利人就文化遗产的识别、确认、登记、管理、保养、修复、推广等方面订立协议,明确文化遗产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