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对核心区内的山地、海岸和沙滩等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应当符合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