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核心区内的园林绿化应当符合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未取得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同意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砍伐、移植树木和占用绿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