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核心区内的园林绿化应当符合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未取得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同意并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砍伐、移植树木和占用绿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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