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鼓浪屿岛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核心区(以下简称核心区),周边一定范围内的海域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缓冲区(以下简称缓冲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具体范围由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确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