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后公布实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 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依照法定程序重新报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