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在核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核心区内确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以及建设市政公用设施的,必须符合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要求,并经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同意后依法报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