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对在保护和展示鼓浪屿文化遗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