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对在保护和展示鼓浪屿文化遗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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