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统一、高效的管理机构,负责对鼓浪屿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统一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职责及其与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关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