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立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其筹集渠道包括: (一)财政拨款; (二)利用文化遗产所获得的收入;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来源。 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实行专门账户管理,专用于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和展示所需费用以及本条例规定的相关奖励、资助。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