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加强对鼓浪屿的教育、卫生和文化艺术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的投入与建设,改善鼓浪屿居民工作、生活条件,促进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