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鼓浪屿文化遗产,是指体现鼓浪屿多元文化交流融合,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有形和无形遗产,包括: (一)历史上遗存下来的城镇型社区结构及其形态、特有的街巷空间、市政设施; (二) 闽南传统样式、西方古典式、中西合璧式等多元风格的历史建筑及其设施遗存和周边环境; (三)日光岩、鼓浪石、祈祷岩、升旗山、古树名木、摩崖题记以及古遗址等自然和人文景观; (四)历史建筑装饰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使领馆文献、图书、手稿资料等可移动文化遗产; (五)海洋文化、华侨文化、教育文化、民俗文化、宗教文化、名人文化、钢琴文化、传统手工艺制作技艺等非物质的文化遗产;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文化遗产。 被认定为历史风貌建筑或者文物的文化遗产,《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和有关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对其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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