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兴奋剂条例 第二章 兴奋剂管理 第十五条 反兴奋剂条例 第二章 兴奋剂管理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只能凭依法享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向患者提供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处方应当保存2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