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兴奋剂条例
第二章 兴奋剂管理

第十六条

反兴奋剂条例 第二章 兴奋剂管理 第十六条 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其生产、销售、进口、运输和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特殊管理。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前款规定以外的兴奋剂目录所列其他禁用物质,实行处方药管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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