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兴奋剂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反兴奋剂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运动员辅助人员非法持有兴奋剂的,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收缴非法持有的兴奋剂;情节严重的,2年内不得从事运动员辅助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