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兴奋剂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反兴奋剂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运动员辅助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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