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兴奋剂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反兴奋剂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医师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药品,或者未履行告知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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