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兴奋剂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反兴奋剂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运动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竞赛组织者作出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或者禁赛的处理。运动员因受到前款规定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体育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