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二章 古生物化石发掘 第十三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二章 古生物化石发掘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审查、批准,并听取古生物专家的意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