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二章 古生物化石发掘 第十四条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 第二章 古生物化石发掘 第十四条 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进行发掘;确需改变发掘方案的,应当报原批准发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