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三十四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等其他市场主体的信用促进及相关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