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三十二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企业信用促进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