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三十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三十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收集、处理信用信息,提供信用服务和产品,依法接受监管。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用产品,开拓用信领域,服务企业信用促进工作。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为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行业信用档案建设、信用状况监测、信用信息核查等行业信用监管提供服务。
鼓励各类园区引入信用服务机构,为园区管理、入驻企业提供定制化信用产品和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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