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二十八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二十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编制奖惩清单,列明激励惩戒的实施单位、实施依据和具体措施等内容,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