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二十六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二十六条 支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对扶持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力度较大的金融机构,在监管评级、市场准入、再贷款、再贴现等方面给予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对其认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在贷款额度、费率利率、还款方式、抵押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
鼓励保险机构对中小企业开展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对其认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在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
鼓励金融机构对其认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在贷款额度、费率利率、还款方式、抵押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
鼓励保险机构对中小企业开展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企业分散风险、补偿损失需求的保险产品,对其认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在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