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二十五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应当优先扶持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可以给予费用减免、期限延长、手续简便等优惠。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