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二十四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企业信用状况,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优化监管方式,可以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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