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二十二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应当设置一定比例的信用分数,信用评分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依法限制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参与投标。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减免的具体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鼓励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减免的具体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