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二十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二十条 各级国家机关实施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信用较好的企业。限制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