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根据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的情况,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采取激励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