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十七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十七条 各级国家机关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资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进出口管理、定期检验、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当依法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或者信用报告。
鼓励行业协会、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会员管理、生产经营、市场交易等活动中,依法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或者信用报告。鼓励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主动提供信用报告,披露信用信息。
鼓励行业协会、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会员管理、生产经营、市场交易等活动中,依法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或者信用报告。鼓励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主动提供信用报告,披露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