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十五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省部属工作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加强沟通协作,推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市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行业信用信息平台等相关信息系统的开放合作、互通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