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十四条

台州市企业信用促进条例 第十四条 有不良市场信用信息的企业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书面向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或者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市公共信用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的核查结果及时予以修复,并停止披露其不良信用信息。
前款所称不良市场信用信息,是指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市场信用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4-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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